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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李斌、王小琼、冯保华、郭玉、王明先、李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李某,王小琼,冯某某,郭某,王明先,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9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责人何炜,职务:行长。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163号被告李某被告王小琼(系李某之妻)被告冯某某被告郭某(系冯某某之妻)被告王明先被告李某某(系王明先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李某、王某某、冯某某、郭某、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送达应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审 判 长  牟永军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