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潘阳。被执行人高天军。申请执行人潘阳与被执行人高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6)吉019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