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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与竺秀敏、谭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竺秀敏,谭宏彬,刘建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624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住所镇平县杨营镇。代表人:宋丽雪,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女,该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福,男,该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竺秀敏,女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谭宏彬,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被告:刘建立,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与被告竺秀敏、谭宏彬、刘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1月20日,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