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保堂与崔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堂,崔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许宝堂,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崔建刚,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许宝堂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崔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崔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建刚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麟州南路的住宅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经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出陕诚房估(2016)第S06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上述房屋价值评估为12.9万元,后经委托至司法技术室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至流拍,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将上述房屋进行以物抵债,将上述房屋作价12.9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许宝堂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33480元,案件执行费830元、评估费260元被执行人崔建刚自愿承担,剩余房款32430元本院(2016)陕0821执1964号依法提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