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滕家路7号。法定代表人陆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张晋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