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周晓莲与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莲,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孟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7583号原告周晓莲,女,195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851-3。法定代表人周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亚男(特别授权),女,汉族,1987年6月生,被告员工。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斌,男,汉族,1967年3月生,被告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孟��,男,1976年1月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晓莲与被告重庆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城建发展公司)、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及第三人孟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莲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南发城建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天公司和第三人孟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莲诉称,2008年7月14日,被告南发公司和云天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团购合同》,约定南发公司向云天公司团购“云立.家天下”项目1号、2号、3号楼有关房用于危旧改拆迁安���。云天公司在2009年9月31日前交房,在交房后1所内为南发公司指定的被安置人办理房产证。2009年1月4日,被告南发公司和云天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团购合同补充协议(八)》,进一步明确团购的1038套安置房屋的具体户型、房号和面积。“云立.家天下”项目原系经济适用房项目,经被告云天公司和望江公司的共同申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8月11日渝建[2009]394号通知规定,“云立.家天下”项目中被告南发公司所团购的1038套房屋转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该1038套房屋只能专房专用,不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商品房,不能办理抵押贷款。原告周晓莲与被告南发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产权调换安置的方式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操坝子25号1单元14号房屋交由南发公司拆迁后,被南发公司被安置到“云立.家天下”2-16-1号房屋。现原告已接房入住。被告云天公司接受南发公司指定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但被告云天公司不但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证,还擅自将该房屋违法销售给第三人孟渝并办理网签登记。原告作为拆迁片区的被安置人,所享有的房屋补偿安置权应优先于云天公司和第三人银诚公司基于借款合同而设立的抵押权。故起诉要求被告云天公司履行将“云立.家天下”2-16-1号房屋所有权和国土使用权转移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原告周晓莲为证实其诉称内容,举示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安���补充协议、物管的接房证明、情况说明、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2009]25号申请、[2009]394号通知、房屋查询证明、抵押合同等证据证明。被告南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被告云天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第三人银诚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的“云立.家天下”项目系由被告云天公司和南发城建发展公司共同开发。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1日出具委托书给南房公司,委托云天公司全权负责与南发公司就团购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务。2008年7月14日,云天公司和南发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团购合同》,主要约定,云天公司愿意将云立·家天下项目变更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其项目变更手续由云天公司负责按政府规定的土地供应程序办理并完善。南发公司负责团购除商业及配套用房以外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云天公司应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向南发公司指定的被安置人交房,并完善房屋竣工验收的所有手续,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在交房后一年内为南发公司指定的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权证》。2009年1月4日,双方签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团购合同补充协议(八)》,明确了南发公司购买房屋套数、房号等明细,即“云立·家天下”以下房屋:1#楼304套、2#楼384套、3#楼350套,共计1038套,建���面积70022.34平方米。本案涉诉房屋包含在其中。合同中涉及的被安置人指由南发公司指定的被安置人。2008年7月23日,被告南发公司取得南岸区滩子口片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2009年8月7日,云天公司和案外人立立公司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提出《关于将云立·家天下项目经济适用房转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申请》。2009年8月31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云立·家天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通知》,同意将云立·家天下项目中70022.34平方米、1038套房屋转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全部用于安置南岸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户。原���周晓莲与被告南发公司于2012年8月2日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产权调换安置的方式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操坝子25号1单元14号房屋交由南发公司拆迁后,被南发公司被安置到“云立.家天下”2-16-1房屋。原告并于2010年6月30日接房入住。被告云天公司将该房屋销售给第三人孟渝并于2010年3月15日办理网签登记。被告云天公司接受南发公司指定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2012年8月23日,云天公司取得南岸区辅仁路2号3栋的城镇房屋初始登记证。另查明,因被告南法公司申请,本院对该房进行查封。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示的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南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南发公司理应按约将“云立.家天下”2栋16-1号房屋安置给原告并将该房的产权过户给原告。现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交付原告占有使用,而被告云天公司也已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城镇房屋初始登记证,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之条件已具备。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危旧房拆迁安置房团购合同》之约定,云天公司有义务为南发公司指定的被安置人即原告办理产权证。现原告要求云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其享有之优先权利的本质,也符合各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加之南发公司同意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现涉案房屋初始登记已独立办理在云���公司名下,同时为了减轻诉累,可由云天公司依团购合同约定直接履行房屋权属转移给原告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将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2号“云立·家天下”2栋16-1号房屋所有权和国土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周晓莲名下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刘成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