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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2104号

田艳民与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艳民,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田艳民,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玲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艳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开劳人仲裁字(2016)1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1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晁 震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