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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朱丛生、於曲兰与朱教本、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丛生,於曲兰,朱教本,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异64号异议人(案外人)朱丛生。申请执行人於曲兰。被执行人朱教本。被执行人陈春梅,系被执行人朱教本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曲兰与被执行人朱教本、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丛生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丛生称,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村新屋下朱湾16号房屋并不是朱教本所有,系我个人出资所建,而大冶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朱教本所有错误查封。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解除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於曲兰与被执行人朱教本、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作出(2016)鄂02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於曲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0281执5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朱教本所有的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村新屋下朱小区16号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朱教本与陈春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新冶大道14号恒大现代城2单元1102室房屋一套分别予以查封。同时查明,大冶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11日印制的地籍调查表档案土地权利人一栏登记为朱教本。2016年10月27日,案外人朱丛生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其权利人;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其权利人。本院查封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村新屋下朱小区16号房屋,土地档案登记薄显示是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教本名下,本院对该房屋的查封并无不妥。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朱丛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柯劲松人民陪审员  方 琳人民陪审员  薛争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