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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王延武与被执行人马艳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延武,马艳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王延武,男,1958年2月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马艳馥,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延武与被执行人马艳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艳馥银行存款106491.00元至本院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延武,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   玉   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