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9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660号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梁海,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