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李景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峰,李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景旺,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李景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景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景旺所有在陈海峰名下的公益林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