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嘉善恒升轴承有限公司、嘉善县骏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恒升轴承有限公司,嘉善县骏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善恒升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西路518号6幢101室。被执行人嘉善县骏驰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2588号2幢东侧。负责人江益明,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善恒升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县骏驰机械厂、江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一致,分期付款,且已履行部分款项。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逾期付款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80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方如逾期付款,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