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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乾诉齐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乾,齐大伟,李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788号原告成乾,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齐大伟,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李丽娜,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乾与被告齐大伟、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乾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乾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达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