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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6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钦珠、翁绍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钦珠,翁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字书、陈雅真,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钦珠,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翁绍清,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钦珠、翁绍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钦珠、翁绍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248.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 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