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俊平与佟长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平,佟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贾俊平。被执行人佟长文本院在贾俊平与佟长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