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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董红杰与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杰,窦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941号原告董红杰,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翁牛特旗。被告窦光辉,男,42岁,汉族,教师,住翁牛特旗。原告董红杰与被告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