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董红杰与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杰,窦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941号原告董红杰,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翁牛特旗。被告窦光辉,男,42岁,汉族,教师,住翁牛特旗。原告董红杰与被告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