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刘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当涂路五里庙村15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1717-7。被执行人刘大学,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233254元、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逾期付款利息等。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