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明庆、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明庆,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谭明庆,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被执行人庞娟,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谭明庆、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谭明庆、庞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谭明庆、庞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174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850元,承担执行费1,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明庆于2016年11月2日还款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款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谭明庆在2016年12月30日还款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8年10月30日还款29,174元(上列还款不含利息部分)给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和解履行期间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谭明庆、庞娟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谭明庆、庞娟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罗平贵审判员 冷劲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钱省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