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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发明、张咏必等与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明,张咏必,何建武,涂文庆,满雄,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202民初1878号原告陈发明。原告张咏必。原告何建武。原告涂文庆。原告满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雄。被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华森公寓。法定代表人吕俊道,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明、张咏必、何建武、涂文庆、满雄与被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发明、张咏必、何建武、涂文庆、满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梅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