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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欧阳如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如刚,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00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如刚,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波,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欧阳如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03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波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风险提示,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账户,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波账户内有任何存款。现本院穷尽所有查询渠道,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34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欧阳如刚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颖审判员  韦培成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郭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