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亚芳上诉冯长青物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亚芳,冯长青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亚芳,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卢亚芳之母),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长青,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上诉人卢亚芳因与被上诉人冯长青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3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亚芳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亚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亚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王良胜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心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