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贾福先与于学堂、郑慧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先,于学堂,郑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贾福先。被执行人于学堂。被执行人郑慧荣。贾福先与于学堂、郑慧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学堂、郑慧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福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学堂、郑慧荣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学堂、郑慧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贾福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学堂、郑慧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福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