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卞小华与来永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小华,来永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606号原告:卞小华,女。被告:来永想,男。原告卞小华与被告来永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卞小华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小华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卞小华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侯见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