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何家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8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家红,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家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家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何家红在本市云岩区黔灵镇茶店村黄山冲居民组185号2楼被害人陈某家处,趁房门未锁之际进入该屋内,盗走热水壶一台、吹风机一台。被告人何家红在接受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何家红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家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何家红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何家红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发还财物、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家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家红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