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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刘启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刘启杰,隋维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396号原告:张志勇,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刘启杰,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隋维香,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宪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志勇与被告刘启杰、隋维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志勇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计2508元,由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