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杨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某某支付欠款172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邹某某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