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娟与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娟,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XX娟,女,1978年10月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工业集中区古家坪片区。被执行人吴华胜,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XX娟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纠纷一案,蒙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蒙劳人仲字(2016)第14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XX娟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