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子林、游美子、于潇(曾用名于丹)、邢飞、费政凤、杨安慧、花家祥、金鑫、龚华名开设赌场罪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林,游美子,于潇,邢飞,费政凤,杨安慧,花家祥,金鑫,龚华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245号被执行人:徐子林,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游美子,女,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于潇(曾用名于丹),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邢飞,男,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费政凤,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杨安慧,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花家祥,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金鑫,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龚华名,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宿松县。被告人徐子林、游美子、于潇(曾用名于丹)、邢飞、费政凤、杨安慧、花家祥、金鑫、龚华名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8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十项判令: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徐子林所有的路虎览胜越野车予以评估拍卖。2016年10月1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子林所有的路虎览胜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