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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晓红与单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红,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红被执行人单超本院在吴晓红与单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