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42号原告:郭某甲,女,2006年2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学生,住中宁县。法定代理人:郭某乙(郭某甲父亲),男,1981年1月生于陕西省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于某某,女,1985年5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沙学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