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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42号原告:郭某甲,女,2006年2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学生,住中宁县。法定代理人:郭某乙(郭某甲父亲),男,1981年1月生于陕西省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于某某,女,1985年5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沙学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