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暖良与李新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暖良,李新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900号原告:张暖良,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15号。负责人:熊为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寅先,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暖良与被告李新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暖良与被告李新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各自车辆互碰自赔),原告张暖良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暖良撤回对被告李新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张暖良承担。审判员 刘桂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尹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