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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际华与梅建忠民间 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际华,梅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田际华,男,汉族,1943年2月9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梅建忠,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出的(2010)赤民初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梅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田际华借款本息23379.6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梅建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田际华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梅建忠的父亲梅耀清遗产住房一套(位于本市蒲圻办事处南街邮政局宿舍楼,90.4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2004A06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梅建忠父亲梅耀清名下住房一套(位于本市蒲圻办事处南街邮政局宿舍楼,90.4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2004A0665)。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