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沈添火与林吉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添火,林吉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沈添火,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干部,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吉修,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沈添火与林吉修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添火要求被执行人林吉修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且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