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4768号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98490650G。法定代表人:朱伟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缘。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3980元、违约金31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沈阳“汇置尚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未交物业费,总计拖欠物业费3980元,另产生违约金315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方缘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