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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艾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艾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301民初1554号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5768170-9。法定代理人:王安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荣红,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艾力,男,维吾尔族。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米拉·也尔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努尔依拉·扎铁力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