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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孙玉娟与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娟,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633号原告:孙玉娟,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晓霞,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孙玉娟与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判如诉请。被告李晓霞未答辩。原告孙玉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李晓霞既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与庭审核实吻合,能够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4日,被告李晓霞向原告孙玉娟借款10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孙玉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李晓霞,2015.6.4”,被告李晓霞在借条上签名。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既未答辩又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提供其偿还借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霞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玉娟欠款10000元;二、被告李晓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负担原告孙玉娟上述欠款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彬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芳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