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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红中与被执行人刘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中,刘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红中,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泽钦,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中与被执行人刘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的标准,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及保全费98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泽钦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泽钦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东乐花园28栋1-A房产30%产权,该房产已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完毕,本案分配所得款项271440.54元,在扣除执行费3971元后,剩余款项267469.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红中。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泽钦持有的深圳市尚恩珠宝有限公司99.9%股权(经查,该公司已关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现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待计)等合计142400.4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