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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曲道奇与梁先春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道奇,梁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曲道奇,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梁先春,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道奇与被执行人梁先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分期给付。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