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景明火申请执行刘显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032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之妻),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 碧 秀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茂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