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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景明火申请执行刘显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032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之妻),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 碧 秀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茂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