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由正与开原领域传媒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由正,开原领域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叶由正,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铁岭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原领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柴市路10楼13号。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叶由正因与被申请人开原领域传媒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叶由正以与被申请人开原领域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再审认为,叶由正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由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振尧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