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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利民与王志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利民,王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于利民被执行人王志安本院在于利民与王志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件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