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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宝连与赵金梅、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连,赵金梅,赵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连,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金梅,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玉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杨宝连与赵金梅、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宝连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赵金梅、赵玉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韩承志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