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宝连与赵金梅、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连,赵金梅,赵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连,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金梅,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玉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杨宝连与赵金梅、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宝连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赵金梅、赵玉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韩承志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