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诉马志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马志丰,姜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853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战军。被告马志丰,男,汉族,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被告姜秀娟,女,汉族,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马志丰、姜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