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391号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