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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魏有军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有军,贾宝连,王保兴,袁文英,付学工,王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有军,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贾宝连,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兴,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文英,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学工,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芳,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魏有军、贾宝连、王保兴、袁文英、付学工、王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