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路建德与王俊昌、牛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昌,牛会芹,王增军,李现红,路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昌,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会芹,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军,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林州市运输发展服务中心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红,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建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俊昌、牛会芹、王增军、李现红因与被上诉人路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俊昌、牛会芹、王增军、李现红于2016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俊昌、牛会芹、王增军、李现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俊昌、牛会芹、王增军、李现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王俊昌、牛会芹、王增军、李现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红卫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