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源印务有限公司、张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同源印务有限公司,张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初921号原告: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东杨坊131号。法定代表人:黄秉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391弄80号603-H室。法定代表人:张萌。被告:张萌,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柏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公司)、张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华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源公司、张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华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同源公司立即支付印刷款2039250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迟延付款金。审理中,原告新华柏公司申请追加张萌为本案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萌对被告同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起,被告同源公司委托原告承印恒大地产楼盘广告宣传册等印刷品。双方签订承印合同,合同约定印刷费的结算周期为交货当月月未开票后60天。被告同源公司在接收货物并验收无误后,须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内以约定的付款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原告。若被告同源公司逾期付款,须按日支付逾期货款总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总金额为4963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印刷品,并及时开出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同源公司。后被告同源公司通过企业询征函确认尚有2039250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张萌表示愿意同被告同源公司共同还款,并曾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双方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且被告张萌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即使不构成保证合同,被告张萌的行为亦构成债务加入,故原告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同源公司、张萌未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承印合同书、对帐单、询征函、公函、送货单、谈话录音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同源公司签订书面承印合同书一份,约定:由甲方(同源公司)排版、提供电子文件的《新闻晨报品致周刊》为周报,印刷配置为8个、16个或24个彩版(双面彩色)。在上海地区出版发行的《新闻晨报品致周刊》由甲方委托乙方印刷。甲方每周三早上2点之前向乙方提供电子文档,并确认印刷规格及样稿,乙方负责按时、正确接收甲方交付的电子文件,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印刷并交货。8版彩页每份结算价格为0.24元、16版彩页每份结算价格为0.48元、24版彩页每份结算价格为0.72元。结算方法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90天内将有关款项汇给乙方,乙方负责每月和甲方有关部门核对印数,并于每月25日前开出结算发票和结算清单交甲方有关部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在目前的印刷要求下按上述价格执行,待本行业工价调整另行协商。本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期间如一方要求变更或中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到期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各条款则延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同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同源公司进行对帐,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5月6日,被告同源公司尚欠原告款项为2565900元;2014年2月10日,原告再次发函与被告同源公司对帐,双方确认截止至2014年1月31日,被告同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为2339250元;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企业询征函方式与被告同源公司对帐,双方确认,截止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同源公司尚欠原告款项为2039250元。原告为证明被告张萌应为被告同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提供了一份2014年6月16日下午14时16分的对话录音,谈话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80号上海树咖啡店,参加人有张萌、原告公司的肖卫平、聂彩莲及苗总、吴主任。录音主要内容如下:①聂问:这是什么呢?张答:做个人房产抵押的。聂问:为了还我们公司200多万?张答:对对对。聂问:房子抵多少钱?房子贷款多少钱?张答:贷款240万,本来这件事情是板上订钉没有问题的,现在搞的我所有事情不能做了。苗说:现在这个房子是你们两个的共有财产。聂问:是你一个人名字还是你们两个人的?张答:是两个人的,一个人的名字不会那么复杂了。②苗问:不管同源也好,还是张总本人也好,用什么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张答:现在呢,因为就是说最大一个问题,就是个人财产,个人抵押,刚才在路上还在想这个问题,看这样行不行,就是说,首先我肯定保证我公司的正常运作,要不然公司全乱套了。苗说:肯定要保证这个公司还存在。张说:就是说我呢,从7月开始我每个月付10万,暂时先每个月付10万,保证我在不停的偿还着,在付钱的。苗问:张总,我想来问一下,当然这是一种方案,你怎么确保这个方案执行下去,你能保证每个月偿还吗?张答:我可以写还款计划书给你。苗说:还款计划书我们这边不止一份两份,前面也有,对帐、询征函都有,也有这个还款计划。但是从来没有按照这个去履行。③聂问:你个人可以担保?张说:我个人担保就是说,目前的话做不到这一点。聂问:你哥哥?张说:我哥哥可以跟他谈,如果就是说他做担保的话,拿他的房子做担保的话,我想我哥哥也会支持我的。④聂问:你现在上海就一套房子吗?张答:2套房子了。聂问:最起码有一套是您的?张答:不是,问题是所有房产都是我和我太太两个人的名字,都是两个人名字在上面,不可能我一个人单方面拿出来做担保。聂问:这样子,张总,可以以你一个人的名义做担保。实际上你刚刚讲的这个顾虑是不存在的,后面是否能够分割你的财产,这是法律上的事,最重要的可能是……。张答:这个不在共同债务范畴之内。聂说:当然属于共同债务呀。张说:首先我的公司不是无限责任公司,不牵扯到个人家庭财产。聂说:但现在您不是愿意吗?张说:愿意是愿意,那如果她不愿意的话。聂说: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你要跟她分开,因为我不知道你和你太太感情怎么样,具体分割的话。张说:感情好也就不会离婚了。⑤聂说:我们需要您个人承担您公司的债务。张说:那当然,没问题,我本来就是公司的法人。聂说:以你的资产做担保,至于拿哪套房子,我们也不想过多的过问,以你的现在的财产做担保。张说:我的财产,这个范围有点广。聂说:那没有办法,200多万,扛在哪个人身上都有可能。张说:我相信就是说你可能也碰到过这个事情,如果你这样提出来的话,没有一个债务人会同意的。聂问:那你说怎么办?张答:我说行的,我可以拿出我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担保,这是我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让我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不管我到最后财产分割,我能拿到多少财产,你说让我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担保,因为我还有一个女儿,我不能做这种事情。⑥聂问:你想怎么解决呢,你前面讲了您财产不够呀,不够那个数额呀,我只是找个方式,把这个事情给解决,你说200多万,你现在数额100多万,也不知道有没有,你说我们怎么办。我们跟您确认了,每个月还10万块钱。张说:这样子,这个事情我们可以反过来看,如果这个钱我不想还的话,两年前我就可以申请破产,我相信你也可以明白的。⑦张说:包括我同意拿我名下一套房产做抵押,我觉得这个是我做的最大的。聂问:有车子吗?张答:有,但车子不在我名下,车子的产权在我太太名下,我可以拿来做担保吗?我再加一辆车子上去,如果这个方案可行,我没有问题。聂说:张总,没有你的名字确实不太好弄,我的意思简单一点,就以你的资产做担保。张说:这个不现实。目前状况,我是已婚,有一个孩子,第二,马上要进入办离婚手续,如果我单方面把我这一半拿出来做担保,我相信我太太肯定就不会这么简单的跟我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会进入到一个很麻烦的过程。聂说:你跟你太太签离婚是两个概念。张说:当然是一个概念,如果让我做担保的话,我肯定要告知她,对吧。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话,她肯定会尽量把财产往自己那面转移,我相信你也不愿看到这种结果。聂说:名字是你们两人双方的,想转也不是那么容易转移的。张说:新的婚姻法里面规定,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个财产是她买的,她供的,这个东西跟我是没有关系的。⑧张说:我们今天坐在这边,也是为了解决问题,这样吧,我拿出一套房子做担保,我说服我的哥哥,也拿他的一套房子做担保,你看可不可以。聂说:可以啊,前面也说了,房子做担保,你家老婆也要同意。聂说:如果做担保,最快什么时候可以下来,需要签个协议。张说:肯定要签。聂说:你家爱人现在愿意和你签吗,用奉贤的房子,和你一起还?张答:可以啊。聂问:这个您能确定?张答:可以确定。⑨聂说:你看,利息我们都没有给你算了,这个钱放银行,也有很多利息。张答:目前如果我能付一部分的话,我早就付了,也不会拖到今天。⑩聂说:多次听你说和你爱人关系不好,那个房子是你们夫妻两个人的,希望你到时可以兑现承诺,不要到时候处理的时候,把名字削掉,房子变成她一个人,那就没有意义了。张说:这个我知道,不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今天也不同意说担保这个事情是可行的,既然今天大家坐在这边谈这个事情,如果不能兑现的事情,那我没有必要提出来,甚至于有问题,我会跟你提出来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源公司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多份与同源公司间的对帐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同源公司至今仍有2039250元合同价款未能给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同源公司立即给付上述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同源公司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约定,因此,被告同源公司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张萌对被告同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在原告提供的谈话录音的第③④⑤段内容中,被告张萌明确陈述“个人担保做不到”、“公司债务不牵扯到个人家庭财产”、“可以拿出我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担保,让我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担保,我不能做这种事情。”从被告张萌的上述陈述看,被告张萌明确拒绝以个人房产以外的财产为公司债务作担保。其次,从第①⑦⑧段的内容看,被告张萌虽愿意以登记在其夫妻名下的房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同时表示需取得共同产权人即其妻子的同意,并需签订书面协议,但之后没有证据表明双方谈及的抵押事宜已取得被告张萌妻子的同意。第三,被告张萌在该次谈话录音中虽承诺每月偿还10万元,但被告张萌同时系被告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根据录音第②⑥段内容看,被告张萌此时承诺还款是以被告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所作承诺,结合被告张萌所表述的不愿将公司债务牵扯到个人家庭财产等内容,不能认定被告张萌在此次谈话中承诺个人偿还案涉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萌对被告同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同源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20392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4元,被告同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韩中强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