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黄汉森、姚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黄汉森,姚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被执行人:黄汉森,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姚沛玲,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汉森、姚沛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汉森、姚沛玲偿还借款本金963260.92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83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33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逾期违约的情形,因此,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