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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6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邵银燕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银燕,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682号申请执行人邵银燕,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3号C座423室。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邵银燕与被执行人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6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银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工资二万四千九百元。二、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银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八千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银燕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银燕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数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银燕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66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