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仕俊与黄石盛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俊,黄石盛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仕俊。被执行人:黄石盛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陈家湾9号。法定代表人洪金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仕俊申请执行黄石盛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2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小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